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公布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获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初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质保体系复核以及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评审不合格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认证管理取得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严格监督,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令其改正,否则,不予工程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导致建设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视其情节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设计或工艺发生重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九条 认证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不予更换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认证申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认证管理的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