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指导意见
(徐政发[2010]59号 2010年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推动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原则,推进主城区工业退城入园,促进工业经济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整体规划、环境优先、先易后难、逐步实施”原则,有序推进退城人园系统工程。
(三)坚持依法规范搬迁的原则,制定可操作性搬迁方案,规范化运作。
(四)坚持实施企业增量式搬迁的原则,鼓励搬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支持企业通过搬迁做大做强。
(五)坚持统筹兼顾、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筹措搬迁资金,合理补偿搬迁成本,兼顾各方利益。
二、调整范围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我市主城区范围(三环路以内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经省、市批准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转移: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
(二)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三)企业需要通过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四)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五)其他需要退城人园的企业。
三、目标任务
(一)根据主城区环境保护和工业布局调整要求,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工业企业搬迁规划和搬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稳妥有序地实施和推进。
(二)主城区2013年前基本完成化工生产企业和二环路以内列入搬迁规划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2015年前基本完成主城区内列入搬迁规划的各类工业企业的整体搬迁工作。
(三)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搬迁进入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化工生产集中区,机械、加工等企业原则上迁至三环路以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中区域。
(四)主城区完成工业布局调整目标后,仅保留部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发展总部经济或都市型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