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徐州市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人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落实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人园工作。各有关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企业搬迁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人园工作。市经信委负责企业搬迁牵头协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区污染企业的认定和依法治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搬迁企业合理选择新址,以及出具原址土地上市公开出让的外部条件和规划要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和组织上市公开出让,并办理搬迁改造项目的征用地手续;市财政局负责搬迁资金的管理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搬迁企业职工安置中劳动合同处置等。
五、政策措施
(一)对主城区退城入园企业原址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以及搬迁设备损毁等直接损失,经评估和核准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由市土地收储部门收储后按规划要求出让,其净收益作为搬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核准,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以及搬迁设备损毁等直接损失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与核准并经市审计局审计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补偿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部门先期支付土地收储预估价格的15%交各有关区政府作为搬迁启动资金,根据企业搬迁方案和迁建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统筹使用。
(五)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原址为工业用地的,规划部门及时调整其用地性质;若原企业工业用地被规划为市政公共公益、绿化设施用地,或土地收益不足以补偿企业搬迁损失的,由市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企业在搬迁新建过程中涉及到的地方建设规费在市权范围内的予以减免。
(七)企业易地搬迁后,妥善调整财力分配,参照市区企业搬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执行。
(八)严格控制辖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