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低收入居民救助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为主,鼓励和倡导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低收入居民给予帮扶。
第二章 低收入居民项目救助
第八条 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
(一)学龄前婴幼儿。
(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三)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残疾人且残疾人员无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可申请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重大疾病是指《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
第九条 无业低收入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可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
第十条 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生服费。
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
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大学生学费资助。在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新生,资助全年学费,对其余学年的在读学生,资助50%学费。
第十一条 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