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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第五条 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二)作出审理决定。
  第六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本局立案查处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省局颁发的许可证、撤销省局授予的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三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议有主任委员、负责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委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业务部门委员不能出席案审委会议的,可委托其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其行使案审委委员职权。
  第八条 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出席案审委会议委员实行单数制。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拟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建议,提交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拟处罚建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并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程序结束或当事人放弃听证后方将案件材料交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进行审查。
  (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案审委委员报送有关案件材料,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案审委委员和有关承办部门。
  (三)案审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案审委办公室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预先审核制度》规定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已经法律审核的,报案审委进行审议。法律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退补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案审委办公室在接到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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