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二)作出审理决定。
第六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本局立案查处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省局颁发的许可证、撤销省局授予的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三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议有主任委员、负责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委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业务部门委员不能出席案审委会议的,可委托其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其行使案审委委员职权。
第八条 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出席案审委会议委员实行单数制。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拟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建议,提交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拟处罚建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并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程序结束或当事人放弃听证后方将案件材料交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进行审查。
(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案审委委员报送有关案件材料,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案审委委员和有关承办部门。
(三)案审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案审委办公室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预先审核制度》规定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已经法律审核的,报案审委进行审议。法律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退补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案审委办公室在接到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