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5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
《消防条例》)已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4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消防条例》的修订和公布实施,是我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加强我区
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广泛地做好
《消防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消防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
《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消防条例》的修订是我区消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此次新修订的
《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进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规范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
《消防条例》,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及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时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工作目标,确保
《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领导要率先学习
《消防条例》,吃透立法精神,掌握立法要义,率先执行
《消防条例》,加强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