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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对各县(市、区)交付使用后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12号)规定,由县级体育部门负责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乡镇政府负责乡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日常管理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但无论何种管理模式都应对青少年免费开放。

  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

  六、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和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属于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目前尚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年底前制定收费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也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公共体育设施一律不得收费。

  九、在榕省级单位、军队、大专院校、省属国有企业的体育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未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在2010年10月30日之前必须向省物价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服务价格管理处87813323);已经批复收费标准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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