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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煤安监发〔2010〕8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迅速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集中多发势头,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要求,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建设项目、生产矿井进行拉网式检查。有关安排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局机关抽调29名专业人员,分别与南疆、东疆、北疆监察分局配合,开展辖区各类煤矿安全检查。

  1、南疆检查组:组长常源、边德运,人员组成为局机关8人(安全监察处5名、办公室1名、纪检监察室1名、信息调度中心1名)、南疆监察分局人员。

  2、东疆检查组:组长张永清、关海山,人员组成为局机关11人(事故调查处3名、规划发展处5名、科技装备处1名、人事培训处1名、政策法规处1名)、东疆监察分局人员。

  3、北疆检查组:组长吴刚、赵力,人员组成为局机关10人(安全监管处5名、行管处5名)、北疆监察分局人员。

  二、检查范围、时间和方式

  检查范围:辖区内(兵团除外)所有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资源整合)。

  检查时间:5月4日至6月30日。

  检查方式:局机关、各监察分局与各地(州、市)及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类煤矿进行井上、下安全检查。

  三、工作目标

  1、查清辖区内各类煤矿数量。

  2、查清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状况。

  3、查清辖区内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负责,抓好落实。三个检查组由组长负责,指定专人逐矿填写《安全检查内容对照表》、《煤矿安全大检查汇总表》,收集整理现场检查笔录,分别于5月30日、6月30日前将检查分析报告报送局党组,为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认真组织,有序实施。各检查组在赴各片区进行检查前,细化检查内容和工作任务,明确检查时间、路线行程、检查程序、人员分工等内容,准备齐全相关文件、执法文书、器材装备。

  3、联合地方,形成合力。要将各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人员纳入检查组,共同组成若干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深入检查,强化督导。此次安全大检查是迅速扭转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的关键举措,检查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不搞形式走过场,积极采用示范式、解剖式检查方法,务求取得实效。一要深入现场排查隐患,督促整改;二要深入分析隐患背后的管理责任,指出各级安全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5、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必须责令停工整顿,依法严惩;对违法非法行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对违法非法、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重大隐患整改无望的生产矿井,要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矿井,要由明确的执法主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通过严厉处罚措施震慑违法非法、违规违章行为,提高工作成效。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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