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建城[2010]38号)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坚持政府主导,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各地要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明确本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制定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要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
二、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出台当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各地要保持供热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不得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变相提高供热价格和当地改变计费方式前用热户的总体负担水平。
三、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各地新建建筑,含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收费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检、验收、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严格控制。
(一)规划部门依法对新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满足热计量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热计量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