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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四)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六)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八)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需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以及安装未经首次检定或首次检定不合格热量表的建筑工程通过工程验收。
  (九)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纠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要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相关部门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企业要责令限期纠正,列入全省建设系统黑名单,解除前,不得参加相关行业市场经营。
  四、强化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各地供热单位为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实施主体,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选型、购置、申请检定、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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