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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要与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本通知以前,各地已安装的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开发商及有关单位要及时与供热单位联系,取得供热单位验收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做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的热计量改造工作。各市、县要将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机关办公楼、大型商场、银行、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热计量工作作为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六、全面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国家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本地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通盘考虑、综合改造,制定本地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强宣传,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加强改造项目的监管工作,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确保今年完成我省5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
  七、加强供热计量装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供热计量装置生产、经营、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行为;要依法开展供热计量装置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活动,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供热计量检定装置的配备工作,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装置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装置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装置的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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