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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的通知


  (六)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林业部门要有序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统筹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农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整合涉地支农资金,重点用于保护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耕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耕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三、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八)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土地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争取“净地”和“熟地”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九)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价款。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保证金;已签合同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十)加强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经政府批准的年度供地计划中,应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城市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新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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