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1.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环境风险评价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规定,对所有涉及重金属和剧毒物质排放的新、扩、改建项目的选址、敏感保护目标、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2.严把环评审批关。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凡未通过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3.严把环评验收关。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涉及重金属或剧毒物质排放企业的验收关,加强对重金属监测相关内容的审核,凡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或监测结果超过国家、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所有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的项目,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小)企业,环保部门应建议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
(三)完善环境预警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把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作为日常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并做好监督监察记录。
1. 设置预警监测点位。以下节点必须设置风险预警监测点位:(1)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污口;(2)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3)风险源单位河流下游临近断面;(4)市、区(市)出境河流断面。
2.分级定期检测。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市出境河流断面、各区(市)出入境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重金属和剧毒物质排放情况,每旬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各区(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风险源单位各排放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风险源单位河流下游临近断面、区(市)出入境河流断面的特征污染物,每天进行一次监测。各区(市)要督促风险源单位提高对排放重金属或剧毒物质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并建立监测档案管理和监测结果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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