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报告制度。剧毒物质超标报告制度。风险源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发现剧毒物质或重金属超标后,要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处置;环保部门发现剧毒物质或重金属超标后,要根据污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风险源突发性环境事件报告制度。风险源单位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发现突发性环境事件或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处置;发生人员伤亡时,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越级上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组织处置不得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设一批环境风险防范工程。
把木石化工园区、薛城海化工业集中区、台儿庄运河沿岸、峄城峨山工业园区、各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域作为环境风险防范的重点区域,构建由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拦污坝、人工湿地等共同组成的流域污染应急防控体系。木石化工园区要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在渭河桥设立市级监控断面,在中下游建设拦污坝、人工湿地等工程;兖矿鲁南化肥厂要建设厂区应急池,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薛城海化工业集中区要制定环境风险防治方案,建设拦污坝等应急防控工程;峄城峨山化工园区要建设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和防控工程。
(五)严格执法,加大对风险源排放企业监察力度。
各区(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重金属和剧毒物质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查出的属于淘汰类的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报所在区(市)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或关停。对虽经批准,但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治;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对风险源污染防治不力、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区域,一律挂牌督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日常监管水平。
1.切实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市环保部门要具备对剧毒物质的全监测能力;区(市)环保部门和风险源单位要具备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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