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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废止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依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要求,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年第一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以后的申报时限按《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规定执行。

  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联系电话   23201741

  市财政局税政处联系电话     23311562

  天津海关关税处联系电话     65206620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 24465723

  附件: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审核依据

  (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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