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四)《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
二、申报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含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不低于1000万元。
(二)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含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