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对于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法律法规未禁止、有关政府文件有明确表述界定的需要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积极予以支持;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着力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创业、就业。进一步落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措施,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公司。
13.大力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提高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完善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查询方式和途径,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14.严格监督管理产能市场主体。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转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积极开展以“调结构、促转变”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
15.大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探索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体制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探索完善监管服务的制度、办法。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和相关领域的一体化建设。
16.优化市场主体综合信息服务。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引,做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工作,重点开展对特定行业特别是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限制淘汰产业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引导投资人合理投资,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工商电子政务平台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三、积极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