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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

  (三)着力做好秸秆回收。建立健全秸秆收购网点,每乡镇至少设立两个秸秆收购网点,通过公益安排或市场运作等方式,在农作物收购季节,有序收购农民没有还田的秸秆,进行打包、压块等处理后,销售给相关企业,或者发展编织、食用菌等生产。
  (四)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实体。引导市内外各类能人、企业和科研单位,在我市兴办秸秆综合利用的加工和营销公司、草业合作社和协会、科研基地及其他实体,引领全市的秸秆综合利用。
  (五)在禁烧区域内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全市重点禁烧区域内做到“由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坚决遏制秸秆随意焚烧的现象发生。对重点案例进行公开处理,重点曝光,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避免产生新的隐患。与此同时,积极引导禁烧区域内的广大农民发展设施高效农业,从源头上减少秸秆焚烧的压力。
  (六)制定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一是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对切碎装置改装的农业机械,在省实行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台再补贴100元;对没有列入省补贴目录的小型还田机械,每台补贴100元。对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根据其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及投入的多少和处理秸秆的能力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扶持项目。省里已经将秸秆打捆、压块、粉碎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财政补贴范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农民从事农作物秸秆收购、运输、销售,以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对重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项目,编制专项申报书,按渠道积极争取省和国家的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各县(市、区)财政积极予以配套。三是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对农用拖拉机放宽政策,支持其收运和处理秸秆。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乡镇和村应安排专门地块,用于秸秆存放和收购。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首先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组织领导责任体系。其次要认真分解落实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对秸杆还田、秸杆利用项目、秸杆收购网点、秸杆禁烧等,农业(农机)、供销、工业、供电、环保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均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第三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每年从4月份开始,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并利用宣传车、标语、板报等形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全社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意识。第四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从2010年起,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奖绩效考核内容。市、县(市、区)、乡镇各级都要层层分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制订严格的督查考核办法,并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市、县(市、区)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监察、环保、水利、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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