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九)殡葬服务机构;
(十)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登记机关;
(十二)乡镇民政工作机构。
第四章 创建活动内容
第八条 创建活动内容包括: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办事)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在市民政系统“文明窗口”中产生。命名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集体研究,分级负责。
第十条 区(县)民政局推荐申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材料,经市局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局纠风办;市局所属单位推荐申报,要经二级单位研究后,报市局纠风办。
第十一条 市局纠风办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的名单在《天津民政网》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由市局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
第十二条 天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在市级示范单位中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问题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纠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