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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实行政务公开,管理严格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业务条件等信息公开透明;设有群众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电话;群众意见办理机制健全,建有台帐,处理有结果;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四、操作规程明确,服务优质高效。严格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以人为本,实施分类救助;建立完善的受助人员物品登记、保管、领取制度;受助人员档案人表相符、填写规范、内容完整、保存完好,网络登记内容完整,符合民政部要求;工作人员佩证上岗、仪容整洁、言行文明、服务周到;求助热线24小时畅通,用语文明,应答准确,不主动挂断电话。

  五、环境整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基础设施设备配套完善,功能条块分明,对服务手段的改进和完善有经费投入,能够满足救助需求。站容站貌整洁规范,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1-11:
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到位,行风建设落实。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联系实际制定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具体落实措施。

  二、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学习、登记员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制度和个案处理、登记高峰日应急制度。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使用、保管及移交符合要求;空白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证书统一上交和登记备案;全年无责任投诉案件和违法违纪事件。

  三、机构正规健全,登记区域合理。登记机构应为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有成立的正式批文,并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科长),登记员为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登记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达到规范要求;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要求的标识牌,在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按规定面积配备独立办公场所,登记机构分设候登室(区)、登记室(区)、档案室。各服务区域规划合理,登记和候登区域宽敞、明亮、整洁、温馨,配有桌椅、笔、表格样式,秩序井然。

  四、工作流程规范,服务优质周到。依法行政,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登记符合规定的流程;登记员熟知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举止得体,态度和蔼。

  五、政务公开,行业作风优良。婚姻登记机关要设有“政务公开栏”并将其管辖权及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投诉电话及咨询电话等公开。电话在114查号台有登记;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当事人免费查阅;定期开展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附件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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