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
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
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三、严格法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旁站监理制。监理单位负责人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工程师负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
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单位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要给予记入不良记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中应当详尽规定安全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旁站部位、安全工作要求等安全生产内容。日常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以及监理月报等监理内业中应当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形成“闭合”式管理。
(四)监理单位发现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取费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责令其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