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及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威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威海市质量管理奖”每个奖励10万元,“威海市质量贡献奖”每个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