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根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吊销从业资格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记入“黑名单”;对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外籍车辆,将违法信息抄送车辆户籍所在地处理。
交通路政机构负责农村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超载车辆以及易抛洒流散物体车辆的治理组织工作;负责以上公路流动稽查点、临时卸货点的设置和稽查计划的申报工作,配合全市联合治超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路面治超工作和治超站点的治安工作。在超限站派驻公安干警4名(交警2名、治安警2名),负责指挥货运超限超载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每个县(市)抽调2名公安交警人员配合流动治超工作。市交警支队抽调2名督查人员负责对各县(市)参与治超工作的交警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
公路部门:负责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在治安、交警人员的配合下开展站点治超工作。继续坚持联合治超机制,在交警、运政人员和各县(市)公路路政人员配合下开展流动治超工作;负责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治超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对治超临时卸货点的设置提出意见,经市治超联席会议批准,报市纠风办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生产情况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协调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供应的运输组织工作。
工商部门: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测鉴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