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源头监管
1.车辆装载源头监管。货源地乡镇政府是源头治超的责任主体,监督货物集散场所装载情况,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石子场的装载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石子场等货物集散场所,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车辆非法改装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质监、发展改革、工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籍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交通运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场恢复原状。
3.车辆登记审验监管。坚持车辆注册登记和发放运输证“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把关”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展改革和质监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货车年度审验。
鼓励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或煤炭企业、矿产品产出企业有违法为车辆装载行为的举报。
(二)加大治超力度
1.加强固定站点监控。国、省干线公路治超工作要依靠经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和临时卸载点,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对经过称重确认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由公路部门足额卸载,在站点设立的统一综合执法大厅内处理。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公路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处罚基准》的标准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扣分。交通运管机构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属首次查获的,依法对其处于5000元罚款,责令自行恢复原状,并在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上做违法记录;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于2万元罚款,责令当场恢复原状。没有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必要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