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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第二季度至2011年第三季度)。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筹措创建工作经费,逐项分解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创建任务。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评估,全面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并通过省评估验收。按照省对通过验收后的创业型城市提出的创建工作新要求和新标准,结合阜新实际,制订新一轮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市政府成立阜新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创建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长潘利国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忠林,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周久才,副市长黄之峰,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市审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民银行、阜新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和市就业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健全创业服务工作机构,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四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各级创业服务窗口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评估等服务。
  (二)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创业政策扶持要突出重点。在人群划分上,注重抓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支持和鼓励外来人员创业;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支持创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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