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中,要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各自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为当地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通知》限定的时间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顿报告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报送我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