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30、《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
二十五条
31、《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
》第
七十条
32、《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一条
33、《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
五十八条
34、《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
四十七条
35、《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
五十二条
36、《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
五十条
37、《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
三十八条
38、《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四)对下列法规按照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将行政许可批准期限统一修改为“二十日”
39、《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
二十四条
、第
三十二条
五、
对下列法规因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变更或者废止作出相应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