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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技术质量基础工作;
  (二)加强品牌培育,扩大区域品牌宣传;
  (三)组织建立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四)加强产品监督检查,保证示范区内申报的产品每年检验检测率100%,其中各级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发现产品质量出现波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组织整改;
  (五)组织示范区内企业100%签订质量承诺书;
  (六)严厉惩处质量违法行为,保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及时消除影响、后果。负责及时向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发生的产品质量重大事故;
  (七)可采取执法服务站等形式,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十九条 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当地质量状况和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暂停使用或撤销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称号,收回牌证,被撤销的地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
  (一)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成为假冒伪劣集散地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低于平均水平,或者连续2年下降的;
  (四)产业集群发展严重萎缩的;
  (五)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对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生产者所在地及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生产者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了加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力度,深化“质量兴市”活动,进一步提升盐城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工作方案。
  一、阶段性目标
  (一)第一阶段。2010年至2011年,各县(市、区)、市开发区选择1-2个有潜力的产业区域加大培育力度,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示范区活动,通过考核检查,由市政府命名20个市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在此基础上,全市创建1-2个省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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