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洛阳、新乡、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6个市50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比例达到6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的规定,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负责)(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根据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适时调整销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4)推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5)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商务厅负责)(8)加强行业管理和企业服务工作,指导我省医药工业企业基本药物生产和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完善和落实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3)根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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