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至到2009年底;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底。
(四)2010年5月31日前,各单位统一将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关于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