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6)将《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7)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中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删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删去第
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会计咨询等”。
(9)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对下列与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