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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0)《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11)《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

  (1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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