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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或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0)《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
四十二条
(11)《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
三十三条
(12)《
湖南省渔业条例
》第
三十五条
(1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
三十二条
(14)《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五十一条
(1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
十五条
(16)《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七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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