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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饲料原料质量及饲料产品标签监管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谢有志(省饲料兽药检查所),联系电话:65340947,传真:65340947,邮箱:xyz6123@126.com。

  附件:1. 饲料标签检查记录表

  2. 饲料标签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类别

单项

结论

1

“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应标注该字样

B

 

2

饲料名称

应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

B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与所执行的标准一致

A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应按《饲料标签》5.3表中列出应标注的项目

B

 

5

原料组成

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B

 

6

产品标准编号

标准应在有效期内,内容应标注齐全、准确

B

 

7

“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应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

A

 

8

饲料添加剂

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B

 

9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B

 

10

净重(或净含量)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

B

 

11

生产日期

应真实完整地标明生产时间(年、月、日)

A

 

12

保质期

应准确清楚地标出

A

 

13

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

如需要应标明

B

 

14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应标明

B

 

15

基本要求

标签应与包装物同行且一个产品一个标签

B

 

16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应标注且与农业部公告一致

A

 

17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应标注且与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批文一致

A

 

18

动物性饲料

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合格证》编号

A

 

19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性饲料产品

应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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