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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厅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厅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卫疾控〔2010〕35号)


厅机关各处室,驻厅机关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规定,并参照卫生部的《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厅机关实际,制定《无烟卫生厅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烟卫生厅机关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无烟卫生厅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厅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厅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厅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厅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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