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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


  (四)组织实施物流规划。组织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和《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2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晰责任主体,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相关物流发展规划的要求,以项目为抓手,建立项目库,确定一批对全省第三方物流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加快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争取早日建成使用。抓好项目储备,加强项目策划开发,形成能够不断生成、投产、续建和新建一批项目的滚动发展格局,带动全省第三方物流加快发展。

  四、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引导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落实税收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办理自开票业务。对工商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分包运输企业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对在我省的物流企业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保障土地供应。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省内区域商贸中心城市、主要节点城市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库)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项目内用于物资交易部分用地列入商业用地范畴,其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0%,物流企业自用办公楼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主辅分离改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指标。企业改制、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物流用地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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