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受灾企业技术创新支持
(五)加快新产品开发。对受灾企业目前在研的新产品进行梳理,组织省级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以及省校合作高校的科技人员,深入受灾企业,帮助企业加快新产品研发,尽快投入生产。
(六)对于受灾企业已经投产的新产品,在规模化生产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各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贴息支持。
三、建立应急工业品储备
(七)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制定下发 《吉林省加强应急工业品储备管理的意见》和 《吉林省应急工业品储备管理办法》,市 (州)、县 (市)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立即建立本级应急工业品物资储备。
四、进一步做好对受灾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
(八)各级工业、商业等主管部门对受灾停产工商企业应逐一核查,分类指导。并组织就近没有受灾的企业出动人员和装备帮助受灾工商企业清理淤泥和垃圾,促其尽快恢复生产 (营业)。
(九)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功能,在信息、技术、融资、培训、管理、维权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加大对受灾企业的服务力度。
(十)进一步加强停产、半停产企业管理。因节能减排已经关停的企业,不能借机恢复生产。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省内专家免费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进行管理咨询服务,为受灾企业提供管理方案。因灾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上报,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将根据企业受灾情况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对受灾工商企业的产品销售,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要给予优先安排。积极组织受灾企业参加各种商品交易会和贸易洽谈会,引导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灾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对受灾的食品加工原料和产品要予以封存。严禁用霉变原料再组织生产,严防霉变食品进入市场,对封存的原料和
产品,各级财政可视情况予以相应补助。对玉米和大豆深加工企业的原料损失,省相关部门应在原料供给上提供相应帮扶。
(十三)各有关金融、担保机构,要对有融资需求的受灾工商企业最大限度地放宽融资、担保条件,降低门槛。进一步增加短期贷款、票据融资、租赁融资等金融扶持力度,研究针对灾区的金融创新产品,有效解决受灾企业资金短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