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吉政明电[2010]2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省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波及范围之广、受灾人口之多、灾害损失之重前所未有。为妥善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二、救助的范围和重点
救助范围是指这次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穿衣、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作为救助重点。
三、安置方式和内容
(一)应急安置。因洪涝灾害房屋倒塌或损坏严重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过渡安置。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三)入住安置。争取今年入冬前最迟到明年6月份,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损坏房屋今年9月底前全部修复,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生活补助政策。
对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日按20元标准统一安排其生活费用,时限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对因灾转移超过3天但不属于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
过渡安置期间,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方式的,每人每日按30元标准,以15天计算,一次性给予450元生活补助费;领取政府租房补贴的,视困难程度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生活补助费;安置到城乡社会福利机构的无亲可投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按相关福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属于上述范围经民政部门核定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暂按15日量每人每日供应成品粮1市斤,一次性供应食用油半市斤,由省储备粮安排解决。从12月1日转入冬令救济后,以上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令救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