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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二)建房补助政策。

  城市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要按照当地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纳入改造计划,在此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在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因灾损坏房屋维修,按损坏程度每户给予1000-3000元维修补助。

  (三)抚慰金政策。

  对因灾遇难人员免收丧葬费,每位遇难人员包括失踪人员按规定由国家一次性给予家属抚慰金5000元。

  五、积极筹措补助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筹资力度,努力拓宽救灾资金渠道。

  (一)各级政府包括灾区当地政府都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转移安置经费和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落实。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捐赠资金集中用于倒房重建,捐赠物资主要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鼓励引导受灾群众积极通过技能培训、外出打工、劳务输出、自主创业等方式增加收入,提高自救能力。

  六、具体要求

  (一)全面准确核查灾情。各受灾市 (州)、县 (市)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组织力量,及时、准确核查灾情,重点核查受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死亡 (失踪)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农作物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及经济损失情况,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决策依据。

  (二)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在救助受灾群众过程中,要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和相关手续,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倒损房屋重建维修,要通过个人申请,制定规划,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建立档案等程序操作实施;对因灾死亡 (失踪)人口的抚慰金发放,要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手续,给予发放;对于临时性生活费发放,要界定受助范围、把握标准和时限,做好登记造册和存档备案工作。

  (三)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救灾款物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各地可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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