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受理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措施港航资助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专项资金措施的通知》(深交〔2009〕683号)文件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物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物流企业渡难关、保份额、促发展,我委定于2010年8月30日止,在深圳市交委(竹子林公路主枢纽控制中心)四楼办事大厅接受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措施(港航类)资助的企业申报。
申报范围如下:在深圳注册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具有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的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在深圳港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从事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运输的航线经营人;在深圳从事内贸集箱港口装卸业务的码头公司;在深圳港从事内贸班轮运输的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从事两岸直航运输的航线经营人。
请以上企业根据《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措施》和《港航企业申请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港航企业申请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港航企业申请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深圳物流业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深圳市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措施》(深交〔2009〕683号)(以下简称《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
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经营指标综合排名类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简称:货运代理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照货运代理企业考核期进出口箱量(考核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考核期纳税总额、2009年度营业总额、职工数量、分公司数量等指标的综合评分进行排名,对排名第1至第10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排名第11至第20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资助、排名第21至第50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资助。
综合评分=考核期进出口箱量×K1+考核期纳税总额×K2+2009年度营业总额×K3+职工数量×K4+分公司数量×K5
其中:K1+ K2+ K3+ K4+ K5=1。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企业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2010年4月30日止的企业员工社保清单;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详见附件1);
8.上一年度(2009年)纳税证明(以深圳市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9.企业2009年5月份以前成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10.国际货代协会审核证明;
11.企业银行帐号。
二、深圳籍船舶吨位资助类
(一)申请条件。
具有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的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的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按照总吨位给予每吨1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附船名录);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船舶检验证书簿》(含船舶吨位证书、船舶适航证书等)复印件1份;
8.《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9.《船舶营运证书》复印件1份;
10.海运协会审核证明;
11.企业银行帐号。
三、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类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航线经营人。
(二)奖励标准。
考核年度内,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对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排名1至3名的,奖励20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100万元;
考核年度是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是:装卸量绝对值增量排名×K1+装卸量相对值增量排名×K2,其中:K1+ K2=1。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企业银行帐号;
5.国家交通运输部国际班轮航线备案证明;
6.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考核年度在深圳港的航线、装卸量的增长量和增长率等情况);
7.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挂靠深圳港集装箱装卸量统计报表(附件2);
四、沿海内支线航线经营人、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类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沿海内支线航线运输的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从事外贸驳船航线运输的航线经营人。
(二)奖励标准。
考核年度内,沿海内支线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排名1至3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0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60万元。
考核年度内,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排名1至3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0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60万元。
考核年度是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国内航线备案证明;
5..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清单(附件3);
6.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运营的船舶清单(附件4);
7.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装卸量考核统计报表(附件5);
8.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情况报告;
9.企业银行帐号。
五、内贸集装箱码头吞吐量资助类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装卸业务的码头公司。
(二)奖励标准。
在考核年度内,按照码头公司内贸集装箱实际装卸量,每标准箱给予5元的资助。
考核年度是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考核年度内贸港口经营人集装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6);
6.企业银行帐号。
六、内贸班轮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类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内贸班轮运输的航线经营人。
(二)奖励标准。
考核年度内,内贸班轮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组织承运的内贸集装箱量排名1至3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0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60万元。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考核年度内贸航线经营人集装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7);
6.企业银行帐号。
七、两岸直航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类
(一)申请条件。
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适用于海上直航)》,在深圳港从事两岸直航航线运输的航线经营人(简称两岸直航航线经营人)。
(二)奖励标准。
考核年度内,两岸直航航线经营人在深圳港组织承运的两岸直航集装箱量排名1至3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0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60万元。
(三)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银行帐号;
6.《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7.《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适用于海上直航)》;
8.挂靠深圳港的两岸直航班轮航线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考核年度在深圳港的航线和装卸量情况);
9.挂靠深圳港的两岸直航班轮航线清单(附件3)
10.挂靠深圳港的两岸直航班轮航线的运营船舶清单(附件4);
11.考核年度深圳港两岸直航航线经营人集装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8)。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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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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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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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国际货代资格证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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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辆/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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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卡车(标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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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仓库(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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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监管库(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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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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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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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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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报检单位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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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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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全年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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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吨)
| 集装箱货物(标准箱)
| 营业额(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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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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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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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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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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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全年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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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吨)
| 集装箱货物(标准箱)
| 营业额(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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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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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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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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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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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营业额
| (万元人民币)
| 其他营业额
|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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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总额
| 其中美元(万元):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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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净利润总额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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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税金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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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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