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围填海建设项目。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二) 其他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用海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前,由用海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报程序。
(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用海建设单位应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家海洋局。
(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用海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海洋局。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海单位申请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建项目的用海规模及用海类型等情况;
(三) 受理预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五)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已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六)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表,使用统一格式,由省海洋局制定。
第八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用海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和相关规划及国家用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