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9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主要包括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和盆腔淋巴结清扫术以及根治性膀胱切除术和根治性直肠切除术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有至少2名具备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肿瘤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产医院和三级肿瘤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手术病例累积300例以上;肠外科开展根治性直肠切除术累计300例以上;泌尿科开展根治性膀胱切除术累积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