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化学治疗与放射治疗诊疗科目。
4、具备满足实施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如膀胱镜检查和结直肠镜检查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2、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妇科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妇科疾病的诊疗规范、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由具有妇科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提出诊疗意见,由具有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前应当有医务处参加的详细术前讨论,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合理的术后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诊疗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医师实施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