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10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关节置换技术是指对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功能的关节(包括髋、膝、肩、肘、踝关节),采用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以恢复其关节功能的外科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二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可申请开展初次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三)骨科
1、骨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60张以上;或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者专业学组,床位20张以上。
2、具有在本院执业注册的从事关节外科的骨科医师队伍,有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的执业医师至少3名。每年完成各类关节外科的手术量不少于100例。
3、具备人工关节手术后功能康复锻炼的设备、设施。
(三)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洁净度:手术区100级、周边区1000级)。
3、配有人工关节置换手术的相关器械,并对器械进行生物学检测。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四)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有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血管外科、血液内科、呼吸内科、介入放射等专业科室或者专业人员,具备全身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