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工关节来源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人工关节假体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粘贴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
(四)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必须有明确的适应证,并由科主任组织术前讨论后实施。
(五)术者应当由具有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担任,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与功能康复方案。
(六)实施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前,应由术者或者第一助手按照明确的临床路经,用易于理解且符合规范的方式向患者告知手术目的、手术方案、假体选择、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当手术涉及多种方案,多种假体可供患者选择时,术者或第一助手必须向患者详细解释各自的利弊,最终方案和假体的选择必须获得患者的签名认可,以切实维护患者对手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八)建立健全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后登记、随访制度。完成每例次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九)医院和医师每年要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或组织对医院的技术评价和医师的技术能力评价。开展的针对人工关节植入手术种类、数量和质量情况的技术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术后感染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病人生活质量、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对评价不合格者将给以相应的处罚。
四、培训
新申请的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师、手术室护士、功能康复人员应当在培训基地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指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的骨科,设置床位90张以上,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及人工关节置换手术15年以上。
2、每年完成的各类人工关节置换手术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关节翻修手术不少于10例。
3、有与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包括专有的培训场地、器械、模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