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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六)鼓励港航企业通过整合自身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中心城区的老港区和港航企业外迁改造,存量土地出让价款的50%通过收购成本支出、财政扶持、国有资产注入等方式用于搬迁企业补偿及安置工作,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经划拨、出让的武汉新港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及建设进度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报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金政策

  设立武汉新港发展专项资金,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保障各项扶持政策、优惠措施的落实。

  (一)设立武汉新港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从2011年起,省和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财政每年视当年财力状况,积极筹措和安排,并逐步予以增加;各市城区按规划搬迁的老港区及港口、工程航运等相关企业土地出让,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专项资金后的土地收益;依照规定收取的岸线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资金来源确定。省、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武汉新港规划编制、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招商等专项支出。通过安排其他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投融资平台壮大,支持武汉综合保税区(港区)建设,港航基础设施、集疏运项目、临港产业园区、口岸监管场所建设的投资补助,集装箱业务和物流业等方面的发展补贴。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会同省、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四)积极探索和研究用好政府引导资本、激活社会资本、吸引外来资本的相关政策,畅通投融资渠道,为武汉新港提供建设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要支持武汉新港的投融资工作,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

  (五)研究和探索发行武汉新港建设债券。大力支持在武汉新港注册的企业、投融资平台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上市融资、金融租赁、资金拆借、信托基金以及船舶抵押等多方面的业务。通过注入优良资产提升和保障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融资能力,积极建立稳定的投融资平台资本金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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