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金融和土地支持
1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清理限制中小型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利条件和规定,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18.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业户的信贷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逐步提高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民营业户特点的授信管理制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好、信用良好的民营业户;综合运用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缓解民营业户资金紧张局面。在完善联户联保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公司+农户+合作社”、“信贷+保险”等贷款运作模式。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等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加大省级“走出去”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督促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将信贷资金向产业链完备、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倾斜,积极扶持培植中小型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19.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担保范围,并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依法规范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和抵押行为,引导民营经济以股份合作制、承包制、协作制、反租倒包等形式开展养殖水域规模化流转。
20.推动和促进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有发展前景、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纳入省重点后备资源库,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引导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好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增大对民营经济的投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股权以及运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以大型企业为中心,选择资质良好的上下游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大力开展供应链融资。
21.完善对民营业户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邮政储蓄银行要将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长期核心战略性业务,重视民营企业客户群体发展,加快推进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域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银行要进一步深化与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合作,借助其平台推广银行特色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