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本市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餐饮热源的目标任务,积极推广应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作为替代,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 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