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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3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指导。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金融、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对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申请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或投资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省发改委要指导节能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节能技术、新项目及设备等信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制,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申请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或投资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经备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四)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工作。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贯彻国家资金奖励政策。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就其实施并已完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年节能量。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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