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着力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制订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星级认定办法,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绩效。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业绩奖励等方式,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到2012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导、商业性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
(二)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为中小企业搭建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大力发展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依托重点产业集群的专业性品牌展会,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出台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发挥各级、各部门驻海外机构的作用,积极提供国外市场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省内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并在中小企业发达、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五)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中小企业授信制度,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要将中小企业贷款执行情况纳入各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的评估内容,对小企业贷款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各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增长率,应达到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水平。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省级财政对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小企业贷款给予5‰的风险补偿。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财政部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政策规定,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及时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