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鄂建[2010]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城管(执法)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针对城市管理力量不足的实际,各地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聘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参与城市管理,有效缓解了城市管理的工作难度,在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少数单位用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导致个别地方协管员队伍以罚代管、不文明协管等问题比较突出,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维护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管协管员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各地城管机关聘用协管员应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人事(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事(劳务)派遣,城管机关一般不与协管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以此规范城管机关的用人管理,保障协管员合法权益。
二、明确城管协管员工作职责。城管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当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安排城管协管员从事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三、保障城管协管员工资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城管协管员的工资、各类保险等经费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自筹经费招聘使用城管协管员。严禁将城管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款(收费)挂钩,严禁向城管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四、加大城管协管员教育培训力度。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队伍的组成部分,执行的是城市管理任务,必须纳入城市管理队伍统一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协管员素质。一要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以提高城管协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针对协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题教育讲座、先进事迹报告会、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等系列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城管协管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荣誉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二要认真制定协管员业务培训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城管协管员业务培训可采取定期封闭式集中培训和不定期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管员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工作业务以及军事训练等。培训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